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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百问百答全

一、股权概述

公司股权百问百答全

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1、股权是什么?

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2、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3、什么是干股?

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什么是原始股?

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5、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

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并据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种有价证券。

6、股权转让是否等于股份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实现的,股票转让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前者的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形式。

二、股权取得

取得股权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

7、股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合法取得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购增资成为股东;二是继受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

8、何时视为已取得公司的股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第139条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将股东记载于内部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日,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对公司外部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

9、股权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以。股权善意取得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以下要件: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5)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登记。

10、公司股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答:可以。但公司股权的继承仅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有规定从章程规定。

11、股权继承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属于当然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要不违反公司章程,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的同意,即可自动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

12、公司股权能否赠与他人?

答:可以。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

13、股权赠与公司内部股东,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答:不需要。实践中,股权的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无偿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由于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14、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公务员能否直接取得公司股权?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质的活动。

因此,公务员不得直接作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同时,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均不能取得公司股权。

16、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公务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继承人仅可以依法继承该股东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继承股东的身份。

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

17、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股权的证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为基础证据,包括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第二方面为效力证据,主要为股东名册等;第三方面为对抗证据,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18、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答: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9、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3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股权设计

一场没有硝烟的的公司决策权与控制权之争。

20、什么是股权结构?

答: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公司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和绩效。

21、什么是控股股东?

答: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2、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1条、第182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当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履行召集或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在特定情形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3、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4、持股比例越大,是否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

答:是的,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股比例越大,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能否约定相同的持股比例?

答:持股比例相同即50%:50%,这种持股比例设计被认为是最失败的股权结构设计。两个股东股权比例相等、投票权也相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矛盾,将出现公司僵局,公司的经营事务无法作出正常决策。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股权结构形式还有:50﹪:30﹪:20﹪或40﹪:25﹪:25﹪:10﹪。

26、家族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答: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中。公司一般注册为夫妻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该股权结构一般有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容易造成“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可能产生股权确认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持股比例不清等问题。

四、股权行使

如何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是股东最关注的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壮大。

27、什么是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日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需经一定比例表决权通过。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的决策权。

28、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29、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知情权?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0、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投资收益权?

答:投资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股东可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行使所有者收益权,也可按照章程约定行使该项权利。

31、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

答: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2、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具有的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具有优先认购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包括: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3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行使?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4、股东是否必须依据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答:不一定。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股东是否必须依据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分红权或优先认购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6、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救济?

答: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诉权。股东的诉权是指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7、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答: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5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行使直接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8、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答:可以。该权利即为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利,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

39、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答: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应先书面申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拒绝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诉讼事由可以针对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

40、公司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1、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其股权的行使?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针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是现实需要的产物,但其隐藏的风险也不可小觑。

42、什么是股权代持?

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43、股权代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未绝对否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处理股东内部法律关系时,一定条件下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44、股权代持协议对公司及内部其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在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此协议的法律效力需分情况对待:

1)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2)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身份。

45、什么是隐名股东?

答:隐名股东,是指出于特定的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46、隐名股东能否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对外经营活动?

答:隐名股东并不显现于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之中,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47、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性要件?

答: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2)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并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

48、隐名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答:隐名股东是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操作方法为:与代持一方签订权利义务约定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由代持方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同时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要求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这一事实,以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保护其股东权益。

49、隐名股东如何获取投资收益?

答:隐名股东直接获取投资收益比较困难,可以通过代持协议,从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处间接取得股权投资收益,但存在巨大风险。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以与显名股东、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和公司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股东变更手续,使其成为公司正式的股东”以降低其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0、如果隐名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否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答:须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处理。如果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股权与投融资

股权投融资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

52、什么是股权投资?

答: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者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通过上市或者并购及其他方式退出,从而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53、股权投资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

答:所谓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也是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上市”)、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回购、借壳上市、清算等。

54、什么是股权收购?

答: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权(或股份)、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或达到某种投资目的的一种投资方式。

实践中,对于有盈利价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往往会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使房地产项目公司成为投资者的子公司,从而间接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另外,股权收购也是公司兼并、扩大经营规模、调整产业结构的常见方式。

55、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答:资产收购是指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一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寻求其他公司优质资产、调整公司经营规模、推行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交易主体不同

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交易标的不同

目标公司的股权

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公司负债

债务承担不同

承继目标公司债务

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

交易性质不同

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

一般的资产买卖

56、公司股东能否利用股权进行融资?

答:可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是公司融资最主要的两种方式。其中,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一种融资方式。

57、股权融资有哪些特点?

答:通过股权融资,公司取得筹措资金的所有权,无需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投资人需借助于流通市场(如股权转让)收回本金;股利的支付与否、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58、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答: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即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

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

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另外,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也是公司实现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方式。

59、“PE”是什么?

答:Private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定义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0、什么是股权质押?

答:股权质押是指持股方将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个人、公司或金融机构,从而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还本付息、解除质押;若持股方未在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取得股权质押的一方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取得该质押的股权。提供股权的一方称为出质人,取得股权质押的一方称为质权人。

61、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答: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致程序:

首先,股权出质的公司应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其次,股权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并由出质人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最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2、股权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吗?

答:必须办理登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因此,只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股权质权。

63、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需向工商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答:1)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

4)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被质押的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65、股东或投资者能否将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答: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66、质权人何时取得对出质股权的质押权?

答: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自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质权人才能取得对出质股权的质押权。

67、质权人取得股权质押权后可以享有哪些优先权利?

答: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同时,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68、出质股权的分红能否也作为质押的财产?

答: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没有否定性约定的情形下,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如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都属于质押的财产范围,质权人有权收取。同时,质权人和出质人也可以在签订质押合同时,约定质押财产的范围。

69、股权质押后能否进行转让?

答: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因此,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否则不能转让该质押的股权。同时,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70、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出质股权的,能否要求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

答: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1、质权人能否行使出质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

答: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72、出质的股权数额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4、股权质权如何实现?

答:如果债务人或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股权质权人可以在其债权清偿期满后,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债权。

75、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质权人如何实现其股权质权?

答:在质权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且未获得清偿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破产,则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76、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增资扩股的,是否会影响质权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答:不影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资产并不会减少,对于原质押股权并无实际影响,质押权人可就增资扩股后的相应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77、什么是股权置换?

答:股权置换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互换股权,来达到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实现公司整合的一种方式。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股权置换通常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78、股权置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答:1)置换双方须经各自公司董事会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国有资产的,还应进行评估和审批程序。

2)应充分了解所置换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确认置换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违约)、抽逃出资、股权出质等瑕疵。

3)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79、什么是交叉持股?

答:交叉持股,即互相持股,通常是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交叉持股多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80、交叉持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除证券公司有明确规定不得交叉持股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如涉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应认定为是合法的投资关系。

七、股权激励

让员工为自己工作,成为公司的主人,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

81、什么是股权激励?

答:股权激励是公司通过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股权激励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

82、股权激励有哪些优点呢?

答:股权激励制度中员工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一定的经济权利,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利润分享,承担经营风险,员工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大程度地保持一致,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股权激励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治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83、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

答:不同企业应当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领域,并结合自身所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模式。常见股权激励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8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答:

85、公司如何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节点?

答:

86、公司股权激励中持股人数超出公司法限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通常可以考虑间接持股模式,例如由其中几名自然人代持股权,或者设立持股公司,或者委托给信托机构代持。

87、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八、股权转让

股东进入退出、公司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88、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出资、股份(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89、股东可以向哪些主体转让股权?

答: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股东还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9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限制?

答: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2、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能否转让其股权?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虽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93、股东能否只转让股权中的部分内容?

答:不能。股权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权的行使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必须基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行使。因此,股权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可能分割转让。

94、持干股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吗?

答:不能。因为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权或股份,因此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干股。

95、隐名股东可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股权吗?

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但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由于名义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因此,需要名义股东配合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增加诉讼风险。

96、公司职工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吗?

答:需分情况而论。若持股职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当然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若该职工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职工持股会名下,那么该职工仅享有股权的受益权。职工与职工持股会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职工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权只是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

97、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股份)呢?

答: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及第142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

98、股权转让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

99、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都需要哪些材料?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8)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100、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主要约定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担;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

13)协议的变更、解除;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01、股权是否可以“0”元转让?

答:可以。0元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股权买卖双方互相认识,且0元对价转让股权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也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股权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

同时,如果股权的卖家是个人,税务局也可能因0元对价转让股权无正当理由,而不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的0元对价,自己核定合理价格,并按该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10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即取得了公司股权?

答:不一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交付股款,公司向受让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受让人才视为取得公司股权。但要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则必须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103、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并结合寄发邮件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同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04、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转让协议,应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答:一般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并不实际履行的“阳合同”,多是当事人为避税或者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其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对股权转让当事人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105、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则该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请求确认无效的股东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要求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过错方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6、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哪些?

答: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1)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分别缴纳印花税;4)契税,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九、股权与增、减资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然影响股权的持有与行使。

107、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

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且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

108、公司增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下

109、公司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注册资本?

答:可以。但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

110、公司公积金具体有哪些?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类型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均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11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1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金都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需根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具体确定。根据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

11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因《公司法》、《公司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由公司自行确定。

114、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公司在增资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来决定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115、公司增资扩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司增资属于重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还需增资各方作为合同主体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的增资扩股协议,对增资各方、增资份额、增资方式以及表决权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

此外,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16、公司增资会对创始股东产生什么影响?

答:公司进行增资引进行新的投资人,创始股东如不认购相应新增注册资本,其股份就会被稀释。公司创始股东如果不想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影响,就需认购相应的新增注册资本;如认购有困难,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反稀释条款,以保证自己的股份不被稀释。

117、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

答:公司创始股东可以与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来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反稀释条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即防止股权比例降低以及防止股份贬值。

其中,防止股权比例降低条款可以通过两个具体的约定来实现:

1)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转换权”条款,当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情况时,对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

2)“优先购买权”条款,该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下一轮融资时,此前一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并且获得至少与其目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防止股份贬值条款,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相应的股权保护条款,防止其股份贬值。

11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1)以改变原出资比例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2)不改变出资比例的,通过减少股东出资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比如取消部分股份,或者将多股合并为一股;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119、公司减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公司减资的大致流程如下:

120、注册资本未缴足前,可以增减资吗?

答:可以。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或减少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增资,实际上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增加,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减资,并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且法律也仅规定公司必须在减资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可以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申请减资。

121、公司可否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

答: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持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22、公司减资时不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在减少的出资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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